蜘蛛人爺爺說【能力越強,責任越大】老闆們加油了_競業禁止條款之三

屢生爭議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終於在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條文後,塵埃落地。

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規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標準,簡而言之,老闆希望透過僱傭契約限制員工離職後不到對手公司工作,或不自己開公司跟老闆作競爭,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1. 公司可以用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的範圍,限於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2. 受限制的員工本身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確實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3. 約定離職員工受限制的地域及不得任職的對象,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4.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時,縮短為二年。
  5. 公司必須給受限制的員工合理補償金,這個補償金必須在員工離職時給,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的任何費用來作折抵。

也就是原先勞動部在104年9月制訂的行政指導【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所列內容(請看前情提要),真的變成了僱主及員工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如此以來,僱主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使原來用來防止公司機密外洩,或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行為所設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是有效力的。所以說,身為老闆,也就【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了。

那如果公司真的不想,或沒有能力用這種給離職員工一筆錢、讓他都不用工作的方式來維持公司競爭力,又該怎麼辦?我們提供一個作法,對於真正關係公司競爭力、公司命脈的機密資訊,認真落實每一天的保密動作,作好所有的資訊安全管理;一旦發生員工心懷不軌、竊取機密來謀取自己或新僱主利益時,現行的營業秘密法是有嚴重的刑事責任的,公司更可以向不法員工要求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這正是為何近來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越來越多的原因。目前檢調單位對於各公司提告營業秘密的案件已有非常友善、人性化的作業流程,讓公司能更迅速有效的保障權益。

附註: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9-1條(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待總統令公布後施行)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