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也就是一般俗稱勞動契約,其實是一種【諾成契約】,意思是不以雙方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雇主與員工間對於彼此重要的權利義務事項該如何履行,意見一致,無論是口頭約定、或事實上一方有在他方監督下給付勞務的行為,他方給予對價,均可成立。

因此有些公司為了便宜行事,只有單方面制定一些所謂【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既未經報備主管機關,也沒有適當公告員工的程序,導致發生問題時,員工究竟該不該受【工作規則】、【員工手冊】的規範,滋生爭議。

再者,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應約定的內容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多達以下13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為了避免約定不完全或雇主與員工間發生認知差異,仍建議以書面訂立為宜,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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