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除了工作本身的壓力外,最令人難以忍受的,應該就是主管莫名的刁難或甚至言語辱罵了。當老闆EQ不佳,屢屢以不堪言語當眾羞辱時,該如何處理?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為,當僱主或僱主的代理人(例如公司總經理、經理、高階職員)甚至僱主的家屬(尤其易發生於家族企業中)對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甚至實施暴行(例如出手毆打或持辦公物品拍打身體)時,已影響到勞資雙方僱傭契約繼續存在的可能,因此賦予勞方可以不經預告離職的過程,直接終止僱傭契約,在此情況下,雖然是勞方主動要求離職,但因離職原因肇因於僱主,因此僱主還是必須支付員工資遣費。
至於何種情況屬於【重大侮辱行為】,司法實務的看法是,【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得難堪而言,至於【重大侮辱】是僱主或僱主的代理人或僱主家屬的侮辱行為,其程度已嚴重到難以期待員工能繼續按勞動契約內容給付勞務,甚至難以忍受到法定預告離職期間屆滿的情況,具體的案例是僱主對員工以【白癡、笨蛋、死人】等語辱罵,法院認為這些話語已經對員工心理產生重大衝擊,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的信賴關係,再衡量僱主進行辱罵當時的態度,已逾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上司糾正下屬不妥行為之範圍,而屬情緒性之言詞發洩,因此員工可以不經預告、單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終止僱傭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同時也可以要求僱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因此,員工不見得需要為了證明自己不是草莓族,要把吃苦當作吃補,面對不公平,適時主張自己的權益,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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