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解雇


受薪階級遭雇主以公司經營不善,或個人工作能力不佳為由解雇時,該如何利用存證信函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建議一旦員工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先想想,自己還希不希望繼續任職這家公司?

如果員工自己已不想繼續任職這家公司,因為是雇主先通知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在完成離職手續前,應確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該有的保障,例如有無領得足夠的資遣費?雇主有無給予適當的預告期間?如果預告期間不足,雇主是否有給付預告期間薪資?有無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時您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提醒雇主不可忽視員工依勞動法規應有的權利。

如果員工認為雇主所說的解僱理由,其實都是藉口,都是不合理的,希望能繼續留任公司,更需要透過寄發存證信函,來表達自己繼續留任的意願。縱使雇主不願意您繼續留任,雇主仍將因您已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繼續工作意願,而陷於法律上所稱【受領遲延】的狀態,一旦未來透過訴訟程序經由法院認定雇主的解雇行為是不合法,雇主就必須支付您這段期間(以存證信函表達願意工作的意思時起,到法院判決時止)的薪資及所有員工應有權益。因此,這份存證信函具有為未來勞資爭議訴訟保留證據的意義,對您權益的保障,可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的問答將協助您取得符合所需的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