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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關係下,房東應如何主張權利收回房屋?
當租賃關係有下列三種情形時,會形成不定期租賃:
1.一開始訂立租賃契約之初,就沒約定租約何時到期。
2.租約期限超過一年,且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契約。
3.原來雖然有約定租約何時到期,但到期後,房客繼續繳租金,房東繼續收租金,卻未另立書面約定何時到期的情形。
在不定期租賃關係下,房東想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依民法規定須先通知房客即承租人,本存證信函正是作為此種通知之用。
另需注意的是,土地法對於房客即承租人有一些特別的保障,只有符合以下情況時,房東才能終止不定期租賃關係、將房屋收回,建議在寄發存證信函前,先思考房客符合下列哪種情形,才能達到收回房屋的目地喔:
一、房東要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房客違約轉租時
三、房客積欠租金,以押租金扣抵後,還欠二個月以上時
四、房客使用房屋違反法令規定
五、房客違反租賃契約的約定
六、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例如門窗)卻不願意賠償時。
以上說明,如仍不確定您是否符合收回房屋的條件,建議與專業律師聯繫,以獲取更符合需求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