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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僱主或公司長官甚至僱主的家人在工作上,對您多所刁難進而有強烈言語辱罵行為,導致您不想繼續待在這家公司時,能否主動提離職卻同時向公司要求給資遣費呢?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2款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該名對您進行強烈言語辱罵行為的長官已經遭公司解雇,否則您是可以【不經預告】對公司終止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並且要求公司支付您資遣費的。
因此,我們希望先透過以下的問題,釐清您目前的情況,以提供最適合的存證信函內容來協助您終止僱傭契約,並向公司要求支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