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該不該簽?又該怎麼簽?(系列之一)

高科技產業因員工任職期間,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公司據以為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因此會要求員工對於因工作而知悉的公司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一般而言這被認為是員工忠誠義務的一部分,並沒有多增加員工的負擔,是合理的要求。而在任職期間,要求員工不得同時任職其他公司或自行成立同業或類似產業公司,同樣也是員工忠誠義務的一部分,通常也會被接受。

至於為了防止離職員工洩漏公司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並防止同業以挖角為手段竊取營業機密的惡性競爭,因而要求員工於甫到職時,就需簽署【離職後】競業競止條款,因往往妨礙員工工作權,遭法院質疑。甚至發生過的實際案例是,某大科技公司因A經理跳槽到同業,原公司以A經理曾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對A經理提告求償,經法院審理發現,該公司競業條款規定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公司所營事業登記相同的工作,偏偏這家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多達45個,導致A經理離職後連去當垃圾車司機都在競業禁止範圍,最終法院認定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人民工作權,判決科技公司求償敗訴。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成為極困難的問題。主管機關勞動部於104年9月制訂【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的行政指導,預計近期公布實施,內容主要為:

1.可以用競業禁止條款保護的範圍限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2.受限制的員工本身必須在任職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3.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離職後二年。

4.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地域,限於公司營業區域。

5.公司必須給予員工補償金,補償金必需是離職時薪資的50%。而且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紅利、獎金等折抵。

6.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的違約金,必須與公司所受損失相當。

這樣的【行政指導】將對未來勞資雙方間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產生如何的影響?我們留待下期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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