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難,請人還錢更難?

看盡法庭事,發現訴訟紛爭除了車禍這種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以外,對簿公堂的雙方往往不是親戚、枕邊人就是好友,其中最容易發生『親人變仇人』場景的,就是彼此的金錢借貸關係了。


因此與其事後爭議不斷,雙方內心芥蒂,不如在借款之初,就將借貸金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等事項約定清楚。


至於該用借貸契約還是簡單簽個借據就好呢?


通常借據都只簡單記載借貸金額﹑借貸期間及利息等事項,但是往往忽略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說,講好借款還不算數,必須實際上有金錢交付,借貸關係才算成立,因此就算簽了借貸契約或借據,如果沒有記載『債務人已收受借貸款項』並請債務人簽名用印,未來一旦債務人否認有收到借款,債權人還是必須辛苦的證明錢有交到債務人手中!


此外借據一般受限於篇幅,也無法約定擔保品、各項加速條款(畢竟借貸關係是一個長期關係,債務人的資力也會隨著時間有所變化,當債務人還款能力因為某些特殊事件發生而明顯受影響時,有了加速條款,債權人就無需苦等借貸期限屆至)、連帶保證人、逾期還款時的違約金、送達地點(當不幸發生債務人刻意避不見面、債權人該如何證明自己已合法通知債務人?約定送達地點可以解決債權人的困境)、公證及強制執行條款(當借貸合約經公證人公證,並記載『不依約清償,同意逕受強制執行』時,一旦債務人不依約還款,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債務人做強致執行、免經繁雜訴訟程序,也隱含督促債務人按期清償的意義),另外,當債務人提供票據作為借款擔保,或以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時,也可以約定債權人有義務在清償後,返還擔保票據或協同塗銷抵押權登記,及交付清償證明,使彼此的債權債務關係終結得更清晰。


如果借貸金額較高,或借貸期間較長,為保障還款可能,也可以考慮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粗分為人保(就是連帶保證人)及物保(一般是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或請債務人以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人保及物保可以擇一也可以併存,端視雙方的約定。


本票或支票都可以作為擔保未來清償之用,以票據為擔保的優點在於,一旦發生債務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除了可以依據『借款關係』向債務人請求還款外,同時可以依據『票據關係』向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款,等於多一個請求權、多一道保障。當然訴訟會需要經過繁雜程序;此時以本票為擔保還有另一項好處,就是債權人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依票據法123條規定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基本上大約只需數周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然後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了,便捷許多。


至於選擇請債務人簽發支票為擔保是沒法利用本票裁定的便捷程序,這是缺點;但還有另一項優點,就是當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依據票據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要求債務人多支付年息6%的利息,這利率在低利時代的現在,算是很高嘍!另外要注意的是,以支票作為擔保,請務必屆期提示,也就是去銀行提示,當不獲付款時,銀行會在支票上黏貼退票理由單,之後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清償借款及票款喔。另外,本票的時效是到期日後三年,支票的時效是到期日後一年,也務必別忘記票據的時效,以免放太久變成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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