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奧客的尚方寶劍出鞘了­­____網購七天猶豫期已經有合理限制嘍

從產地到餐桌,新鮮享用在地美食,是近來食安風暴下消費者共同的心願。

在這股風潮下,在拉拉山栽種水蜜桃的小農老闆趕緊架設網站、與宅配服務合作,開始透過網路販售新鮮水蜜桃。開心接單出貨5天後,電話響了……

【老闆,你們寄來的水蜜桃我覺得不甜,要退】

【這樣啊,很抱歉,我們盡速派宅配去收,接受您的退貨】

電話放下,小農老闆手刀聯繫宅配。2天後退貨收回來,打開一看,一箱嬌嫩的水蜜桃已經軟爛出水…


一般理解中網購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縱使部分網購業者為了規避這個規定,而自行在網站或商品上加註【商品有瑕疵時可以換貨,但不退貨,您下單購買即表示接受】之類的話語,都會因為違反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被認為無效。但法律規定的這七天並不是讓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後拼命試用或試吃,而是因為網路交易的特性讓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像在一般實體店家一樣去觸摸或親眼審視,以便獲得足夠的商品資訊,所以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檢查商品,因此這七天不應稱之為【鑑賞期】,而是一種【猶豫期】的概念。

即便如此,還是因為網路交易種類日益複雜,某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因本身的特性,如果適用七天猶豫期,反而不利於市場競爭(例如生鮮商品因某些消費者濫用七天猶豫期導致成本上升,最後仍轉嫁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在去年6月17日作了修正,增列但書【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依據這個但書,作成【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很重要,一定要說三次),下列的網購商品或服務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七天猶豫期】: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現作餐點、蔬果、牛奶、蛋糕等商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客製化印章、訂作衣服、相片馬克杯。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墊子書、線上掃毒軟體、線上金融服務等。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個人內衣褲、衛生棉等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指網購國際機票。
  8. 經主管機關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者:例如線上購買藝文展覽表演票劵、線上遊戲、網購國內機票、網購飯店或民宿等。

因此,既然以上這幾種網路交易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是以【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為前提,各位從事網路交易的朋友如果希望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適用這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務必記得修改服務條款!


另外要提醒的是,縱使不適用消保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但因為仍屬商品或服務買賣,身為老闆還是有提供優良商品或服務的義務,仍然有民法關於瑕疵擔保的相關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