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寄發存證信函可以達到的效果:

  1. 意思通知:法律有時候明文規定在主張某些權利之前,需明確表達一定的意思給對方。例如買東西發現東西有瑕疵,民法就要求買受人必須在最快時間之內,『通知』出賣人『東西有瑕疵』,這時候,存證信函就可以作為這種『通知』。
  2. 表明立場:很多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才能提告或主張權益,但仍可以藉由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自己的立場。例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肇事者遲遲不願出面賠償,可以在正式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訴訟前,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自己的立場,希望對方儘速處理以避免後續的法律責任,也就是一種『先禮後兵』的意思。
  3. 意思表示:當希望督促對方履行契約或行使權利,或想要解除或終止彼此間的契約關係時,也可以利用『存證信函』作為一種正式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關係中,買方透過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買到的物品有瑕疵時,賣方接獲買方的存證信函,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買方儘速表達後續處理方式(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等等)。又例如買方買到東西後,卻不依約支付買賣價金,賣方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買方儘速付款或解除契約。有時候『催告付款』與『表達解除契約』會分成二次寄發存證信函,但這樣做比較麻煩也比較不經濟,如果希望一次解決,可以在存證信函內表達「……函請台端應於接獲本存證信函後○日內給付積欠款項共新台幣○○元,逾期未給付,以本存證信函作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意思是對方收受存證信函後○日仍未付款,契約就解除,不必再次發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4. 調取或保留證據:一般所謂『存證信函』,就是依據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的郵件。同條並規定,留存郵局的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留三年,因此具有某程度『保留證據』的效果。至於『調取證據』如何運用,存乎一心,舉例而言,如果彼此間借貸關係(借錢)沒有簽立任何字據,只有口頭約定清償時間,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借貸當時債務人的說詞,及自己為何願意借款,當時如何約定清償期等等,等待債務人回應,甚至債務人即使不回應,也都有機會作為未來訴訟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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