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好聚,也能好散 ___關於協議離婚

婚姻之路不幸走不下去時,該如何半途喊停?

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二種,一種是雙方好好談清楚離婚的條件(主要是孩子與金錢),自己簽妥離婚協議書,找好證人蓋章,然後【一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協議離婚】或稱為【兩願離婚】;另一種是在夫妻雙方談不攏的情況下,不論是對離婚與否一事,彼此意願有落差,或離婚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都只好到法院請法院協助作【判決離婚】。【判決離婚】事情就複雜許多,必須符合一定法律要件,並不是你想離就可以離的了的。

至於【協議離婚】,需要當事人雙方好好談清楚的主要涵蓋三大部分:

一、確認雙方有離婚的真意,並且願意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一定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是沒辦法委託他人代辦的;如果對方簽署後不願意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按照目前法院的看法,也沒辦法強制對方去戶政事務所辦哩,因此,必須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認對方有離婚的意思,並且確認對方願意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就是一般理解的監護權及探視權的分配,及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約定子女監護權在對方身上,就不需要負擔喔!至於一般擔心講好的子女扶養費會不會付個幾個月後就耍賴不付的問題,建議的解決方法是,將離婚協議書拿到民間公證人那裡請公證人公證,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具有執行力,意思是一旦對方不依照協議書的內容支付子女扶養費,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省時省力很多。

三、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包含如果有約定要給贍養費的情形):雖然我國民法沒有強制規定協議離婚時,一方需支付另一方贍養費,但如果希望在離婚協議書中作一方給他方贍養費的約定,還是可以的。至於擔心對方不依協議書內容給贍養費,如同前面關於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解決方法一樣是將離婚協議書拿到民間公證人那裡請公證人公證,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就具有執行力,對方違約就可以直接執行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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