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奧客的尚方寶劍出鞘了­­____網購七天猶豫期已經有合理限制嘍

從產地到餐桌,新鮮享用在地美食,是近來食安風暴下消費者共同的心願。

在這股風潮下,在拉拉山栽種水蜜桃的小農老闆趕緊架設網站、與宅配服務合作,開始透過網路販售新鮮水蜜桃。開心接單出貨5天後,電話響了……

【老闆,你們寄來的水蜜桃我覺得不甜,要退】

【這樣啊,很抱歉,我們盡速派宅配去收,接受您的退貨】

電話放下,小農老闆手刀聯繫宅配。2天後退貨收回來,打開一看,一箱嬌嫩的水蜜桃已經軟爛出水…


一般理解中網購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縱使部分網購業者為了規避這個規定,而自行在網站或商品上加註【商品有瑕疵時可以換貨,但不退貨,您下單購買即表示接受】之類的話語,都會因為違反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被認為無效。但法律規定的這七天並不是讓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後拼命試用或試吃,而是因為網路交易的特性讓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像在一般實體店家一樣去觸摸或親眼審視,以便獲得足夠的商品資訊,所以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檢查商品,因此這七天不應稱之為【鑑賞期】,而是一種【猶豫期】的概念。

即便如此,還是因為網路交易種類日益複雜,某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因本身的特性,如果適用七天猶豫期,反而不利於市場競爭(例如生鮮商品因某些消費者濫用七天猶豫期導致成本上升,最後仍轉嫁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在去年6月17日作了修正,增列但書【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依據這個但書,作成【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很重要,一定要說三次),下列的網購商品或服務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七天猶豫期】: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現作餐點、蔬果、牛奶、蛋糕等商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客製化印章、訂作衣服、相片馬克杯。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墊子書、線上掃毒軟體、線上金融服務等。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個人內衣褲、衛生棉等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指網購國際機票。
  8. 經主管機關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者:例如線上購買藝文展覽表演票劵、線上遊戲、網購國內機票、網購飯店或民宿等。

因此,既然以上這幾種網路交易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是以【當業者已盡告知消費者義務】時為前提,各位從事網路交易的朋友如果希望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適用這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務必記得修改服務條款!


另外要提醒的是,縱使不適用消保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但因為仍屬商品或服務買賣,身為老闆還是有提供優良商品或服務的義務,仍然有民法關於瑕疵擔保的相關責任喔!


蜘蛛人爺爺說【能力越強,責任越大】老闆們加油了_競業禁止條款之三

屢生爭議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終於在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條文後,塵埃落地。

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規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標準,簡而言之,老闆希望透過僱傭契約限制員工離職後不到對手公司工作,或不自己開公司跟老闆作競爭,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1. 公司可以用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的範圍,限於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2. 受限制的員工本身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確實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3. 約定離職員工受限制的地域及不得任職的對象,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4.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時,縮短為二年。
  5. 公司必須給受限制的員工合理補償金,這個補償金必須在員工離職時給,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的任何費用來作折抵。

也就是原先勞動部在104年9月制訂的行政指導【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所列內容(請看前情提要),真的變成了僱主及員工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如此以來,僱主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使原來用來防止公司機密外洩,或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行為所設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是有效力的。所以說,身為老闆,也就【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了。

那如果公司真的不想,或沒有能力用這種給離職員工一筆錢、讓他都不用工作的方式來維持公司競爭力,又該怎麼辦?我們提供一個作法,對於真正關係公司競爭力、公司命脈的機密資訊,認真落實每一天的保密動作,作好所有的資訊安全管理;一旦發生員工心懷不軌、竊取機密來謀取自己或新僱主利益時,現行的營業秘密法是有嚴重的刑事責任的,公司更可以向不法員工要求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這正是為何近來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越來越多的原因。目前檢調單位對於各公司提告營業秘密的案件已有非常友善、人性化的作業流程,讓公司能更迅速有效的保障權益。

附註: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9-1條(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待總統令公布後施行)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法律自助不求人

各國類似的服務相繼推出


律師行給人印象就是高端專業,尋求法律咨詢或服務,更讓人聯想到以每小時計費的昂貴價碼,惟對著名人權律師雲大舜而言,律師的真正本職,是以專業知識幫助他人,而不是賺取大筆鈔票。

「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費用也很高,對比周遭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香港與中國等,我國的法律咨詢費用其實並不高,但是因為國民人均收入偏低,因此看起來好像很高,但實際上,我們是否有必要收取這麼高費用呢?」

他強調,律師應以法律知識幫助人民辦好事情,以此謀取盈利當然非常重要,但律師應把法律知識普及化,讓人民有時不必藉著律師也能達成目的,而不是趁機告訴顧客很難處理,然後徵收更高費用。

他不違言,很多基礎法律文件,尤其是簡單的買賣或僱傭合約、遺囑或離婚文件等,都有其既定格式,甚至可直接更換涉及者個人資料、福利或罪行等,成為另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草擬法律文件並不難,甚至不必那麼貴。

不瞭解自身權益

「舉個例子,律師草擬一份僱傭合約需要1000令吉,但準備第二份僱傭合約時,大多可直接沿用之前的合約框架,只需稍微修改內容即可,為什麼還要再徵收1000令吉服務費呢?」

他認為,既然很多法律服務可自行完成,人民就沒有必要在法律咨詢花冤枉錢,惟法律意識偏低,卻讓人只能花大錢買服務。

「坦白說,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偏低,是因為我們無法在求學時期,學習最基本的法律知識,但實際上,使用法律服務以達到公義目的,與言論或結社自由等一樣,都是保護自身與所有涉及者的個人權益,是基本人權之一。」

「根據我們之前在網絡社交媒體所做的民調顯示,300名參與者里,64%民眾面對法律問題,但也有近70%受訪者沒有使用過法律咨詢,因為覺得費用太高(37%)或不知如何取得法律服務(18%)。」

「要知道,使用網絡社交媒體填寫問卷的民眾,基本屬於受過基本教育,收入中等或以上的人民,但在法律意識這部分卻幾乎空白,也不瞭解自身的法律權益,證明瞭推廣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提供統一模板 網站明年推出

詢及幾時會推出法律自助服務時,雲大舜坦言尚無法敲定最終日期,但目標為明年推出,目前仍需要至少3個月時間完成網站設計,並強調網站設計是否方便使用,是決定法律自助服務是否成功的關鍵。

「我打算在網站上提供兩種統一模板,視乎不同類型的法律文件而定;第一種是可編輯特定內容的模板文檔,例如只需修改個人資料或敘述內容,其他都沿用原本的法律字眼或格式,第二種則是詢問各種問題,民眾只需填寫答案,即可印出一份完整文件。」

他表示,不同的法律文件適用不同的書寫方式,因此網站系統必須兼容兩種統一模板文檔,而目前的設計太複雜,難以鼓勵民眾使用,因此決定先調整完成再推出。

「據我所知,某同行也做了網上自製遺囑網站,收費為每份遺囑250令吉,因此我和團隊也考察了此網站,並從使用者反應中確定,網站是否容易使用,是影響民眾使用的最大原因。」

下載合約模板 填寫簽字即生效

提及何為法律自助服務,與哪一種法律咨詢服務,可以透過自助方式完成時,雲大舜解釋,往後民眾可上網,下載較簡單的合約模板(難易度可分為初級、中級與高級)填寫並列印,簽名後即可成為有效的法律文件。

「最簡單的法律文件包括遺囑,基本只需一面紙就能解決,也不必律師見證,只需兩名證人見證簽署儀式即可;聘請員工時的僱傭合約、向法庭求情的輕判或保釋文件、委託合約,簡單的買賣合約到產業租賃文件等都不會太難,也有一套基本格式。」

不需要律師見證

他指出,就連租賃文件很多也不再是律師業務範圍,而是產業經紀或建築管理層負責草擬,租戶只需簽名和付錢;既然連產業經紀都可做,為何民眾不可自己動手,省下這筆錢呢?

「合約不需要律師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涉及者都有簽名即可。」

他續說,難度適中的法律文件,包括稍微複雜的離婚,創立公司時擬定的股東協議等,若真的遇上較棘手的局面,無法以法律自助服務完成,民眾還是可咨詢律師,屆時除了可省下律師講解的時間,也能避免被不負責任的律師「砍菜頭」。

「我不會說謊,聲稱所有法律文件都可以自行完成,但民眾自行嘗試失敗後,至少心裡有了基礎知識,之後再找律師幫忙,有什麼問題呢?」

「最難的法律文件通常很少涉及普羅大眾,包括兩年前政府落實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要求每間公司都要呈上一本超厚的法律文件,有關保護員工個人隱私權),與公司清盤令等,這些大多是大企業的顧問律師工作範圍,民眾較少使用。」

市場價動輒上千

他表示,法律自助服務將注重在初級與中級難度的法律文件,民眾只需下載並填寫即可,難度最高的高級服務較難透過網絡自行完成,因此不排除只能完成特定部分,但至少能讓更多人瞭解相關知識。「綜上所述的法律文件市場價格,大約是租賃合約800令吉、僱傭合約1000令吉、簡單遺囑約2500令吉。」

放眼高價值工作 律師無懼搶飯碗

詢及免費的法律自助服務,會否對國內律師行帶來巨大衝擊,甚至影響律師「飯碗」時,雲大舜強調,從長遠角度來看,這能推動人民法律意識,也能督促國內律師行更努力提升自己,爭取報酬率更高的「高價值工作」。

「有人說這是對律師行業趕盡殺絕,但我認為律師必須把眼光放得更遠,只要看出這個計劃的遠大目標,我相信律師會支持這項自助服務。」

他解釋,綜上所述的草擬簡單法律文件是「低價值工作」,以每份僱傭合約收取1000令吉來計算,10份合約可以賺1萬令吉,看起來賺很多,但實際上律師應該瞄准報酬率更高的「高價值工作」。

「我國90%律師都在小型律師行(5個律師或以下)工作,只有10%律師在大型律師行工作,對比國內人口收入分佈,21%人口屬於低收入、76%是中等收入、只有不到5%是高收入階層;因此大部分律師服務對象為中下階層人民,涉及跨國大企業或高收入階層的複雜案件,則由大型律師行包攬。」

「有些律師不想進步,我不會打擾,但我認為律師應該打開『高價值工作』的競爭平台,目前只有很少律師從事高級且複雜的業務工作,因為只有他們會,甚至有時要找國外大型律師行幫忙,為何國內其他律師不嘗試敲開此高報酬率的市場呢?」

他認為,要成為先進國,普羅大眾除了必須瞭解基礎法律知識,律師也必須督促並強化自己的能力,去更高級的舞台競爭,甚至藉此衝擊行情價格,提供顧客更多選擇,也避免外國律師行的搶灘。

推動法律自助 雲大舜非為博出名

雲大舜強調,法律自助服務在國外其實存在已久,包括英國的RocketLaw與Legalzoom、香港的DragonLaw或美國的Shake等,因此不算新概念,況且國內律師也有出書講解如何準備法律文件,為何放在網上供民眾使用,會引起反彈呢?

「為什麼外國都推動多年,我們卻不可以呢?難道這是要保護法律行業嗎?真正的法律是平等,捍衛所有人的權利,律師可以批評我嘩眾取寵,我不介意,我甚至鼓勵其他律師加入或者自己創立網站,我從沒有想過要壟斷這個市場,如果你覺得我的網站很糟糕,就自己架設一個吧!」

他認為,儘管有人抨擊他為了博出名,但推動法律自助服務也是為了保護顧客權益,人民不能長期處於不瞭解法律知識的狀態,這無法提高國民整體素質。

「書局擺滿許多律師出版如何撰寫法律文件的課本,那我放上網共享有什麼問題呢?就像以前的各種民權運動,我們聯合其他民權律師爭取民主自由,公民意識普及化後,現在不論老少都會辯論憲法精神,這和我現在推動的一樣,都是為了教育普羅大眾法律知識,提升人權意識。」

離婚合約最搶手

提及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對此自助服務的立場時,雲大舜表示,公會仍未發表正式聲明,惟目前的律師公會依舊非常傳統,設下許多規定,不少律師仍對此服務抱持「懷疑」態度。

「坦白說,我知道公會內部有人不支持,但我相信更多律師尚不清楚此服務的真正目的,直到聽過我的講解後,不少人也表示興趣,也堅定了我推動此服務的態度。」

他笑言,自「集體法律應用及法律現實」運動推介禮曾提及法律自助服務後,就收到不少人的詢問,其中絕大部分都是要求下載離婚合約,顯見此市場潛力不小。

source: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features/zt9118


包租公、包租婆必備利器_ 『租賃契約』

包租公、包租婆固然有房屋這個啞巴兒子按月孝敬自己,但如何讓這個啞巴兒子乖乖負擔孝養金,而不找任何麻煩,就靠租賃契約簽得好!我們提供涵蓋以下內容的【租賃契約書】:

  1. 租賃標的物及範圍:出租的是房屋的全部或一部(雅房)?有無包含車位?如果是雅房,建議可以將出租房屋平面圖列為契約附件、在平面圖上劃斜線,或者是以某某樓層或某某室的方式,標明承租的範圍。
  2. 租賃期間:不動產租賃(也就是土地、房屋的租賃),期間超過一年時,建議一定要用書面做約定,如果未簽訂書面契約時,會被認為屬於「不定期租賃」喔!如果是「不定期租賃」,雙方隨時都有契約終止權,也因為雙方隨時都有契約終止權,一般認知的「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房客使用房屋中,縱使房東將房屋出售他人,租賃繼續存在,買方承接原房東地位,房客無須搬遷)就不適用喔!
  3. 租金及給付方式
  4. 押金及給付方式:押租金,也有人稱之為「押金」或「擔保金」,一般認為是簽約時房東要求房客支付一筆費用,作為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的履約擔保,當房客有欠繳租金或毀損房屋或其他違反租約約定的情形,房東可以拿那筆錢來扣抵。
  5. 使用租賃物及轉租的限制
  6. 修繕費用的分擔:可以約定以是否是正常使用耗損導致的修繕來決定由房東或房客來負責修繕;或者可以約定以修繕物的種類是附著於房屋本體(ex.水電管線、門窗玻璃、RC結構、天花板)或非附著於房屋本體的附屬設備(ex.冷氣、沙發、床、瓦斯爐)決定由房東或房客來負責修繕。
  7. 承租房屋有改裝必要時,承租人的責任
  8. 承租人善良管理人及通知義務
  9. 何種情況可終止契約,及提前終止時的處理
  10. 違約時的處理
  11. 公證及逕受強制執行條款:遇到房客不按時繳租、或到期不返還房屋,或房東到期不返還押租金的情況,原則上還是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執行對方財產,時間冗長,且緩不濟急。但如果先在本契約內約定「不履約則逕送強制執行」的條款,再將本契約送請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人進行公證後,假使果真發生上面所講的幾種情況,就可以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拿契約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程序簡便非常多。此外,一般所熟知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5年或不定期租賃的情形下,需經過公證程序,才能夠主張。
  12. 送達地點的約定,免除一方消失不見時,他方證明已經合法通知之苦。
  13. 終止租約時屋內遺留物的處理。
  14. 如果有連帶保證人時,保證人的責任。

希望盡可能在合法的範圍內,維護房東、房客雙方的權益!

https://law4tw.com/doc/1/3

#租賃 #房東 #房客 #包租公 #包租婆 #轉租 #押租金 #押金 #買賣不破租賃 #不定期租賃 


借錢難,請人還錢更難?

看盡法庭事,發現訴訟紛爭除了車禍這種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以外,對簿公堂的雙方往往不是親戚、枕邊人就是好友,其中最容易發生『親人變仇人』場景的,就是彼此的金錢借貸關係了。


因此與其事後爭議不斷,雙方內心芥蒂,不如在借款之初,就將借貸金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等事項約定清楚。


至於該用借貸契約還是簡單簽個借據就好呢?


通常借據都只簡單記載借貸金額﹑借貸期間及利息等事項,但是往往忽略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說,講好借款還不算數,必須實際上有金錢交付,借貸關係才算成立,因此就算簽了借貸契約或借據,如果沒有記載『債務人已收受借貸款項』並請債務人簽名用印,未來一旦債務人否認有收到借款,債權人還是必須辛苦的證明錢有交到債務人手中!


此外借據一般受限於篇幅,也無法約定擔保品、各項加速條款(畢竟借貸關係是一個長期關係,債務人的資力也會隨著時間有所變化,當債務人還款能力因為某些特殊事件發生而明顯受影響時,有了加速條款,債權人就無需苦等借貸期限屆至)、連帶保證人、逾期還款時的違約金、送達地點(當不幸發生債務人刻意避不見面、債權人該如何證明自己已合法通知債務人?約定送達地點可以解決債權人的困境)、公證及強制執行條款(當借貸合約經公證人公證,並記載『不依約清償,同意逕受強制執行』時,一旦債務人不依約還款,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債務人做強致執行、免經繁雜訴訟程序,也隱含督促債務人按期清償的意義),另外,當債務人提供票據作為借款擔保,或以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時,也可以約定債權人有義務在清償後,返還擔保票據或協同塗銷抵押權登記,及交付清償證明,使彼此的債權債務關係終結得更清晰。


如果借貸金額較高,或借貸期間較長,為保障還款可能,也可以考慮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常見之擔保方式粗分為人保(就是連帶保證人)及物保(一般是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本票或請債務人以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人保及物保可以擇一也可以併存,端視雙方的約定。


本票或支票都可以作為擔保未來清償之用,以票據為擔保的優點在於,一旦發生債務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除了可以依據『借款關係』向債務人請求還款外,同時可以依據『票據關係』向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款,等於多一個請求權、多一道保障。當然訴訟會需要經過繁雜程序;此時以本票為擔保還有另一項好處,就是債權人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依票據法123條規定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基本上大約只需數周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然後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了,便捷許多。


至於選擇請債務人簽發支票為擔保是沒法利用本票裁定的便捷程序,這是缺點;但還有另一項優點,就是當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依據票據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要求債務人多支付年息6%的利息,這利率在低利時代的現在,算是很高嘍!另外要注意的是,以支票作為擔保,請務必屆期提示,也就是去銀行提示,當不獲付款時,銀行會在支票上黏貼退票理由單,之後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清償借款及票款喔。另外,本票的時效是到期日後三年,支票的時效是到期日後一年,也務必別忘記票據的時效,以免放太久變成廢紙一張!


這裡透過詢答方式,迅速提供涵蓋以上說明、並符合您實際所需的借款合約書:
https://law4tw.com/doc/1/6


經銷合約該怎麼簽?

當您希望想要經銷某家公司產品,或者希望『接地氣』透過在地銷售網絡拓展自家產品時,自然需要透過經銷合約來明確約定供應商與經銷商間的關係。

我們透過如同與律師一對一諮詢般的詢答問題,協助您在回答過程中仔細思考供應商與經銷商雙方的商業條件,並於詢答完成後,自動提供涵蓋以下內容的【經銷合約書】:
1.經銷行為的範圍:除銷售商品外,是否也需要包含協助拓展業務?經銷商品是供應商所有產品線或特定產品?供應商有無提供技術支援的義務?
2.經銷區域:是特定國家地區或台灣地區?獨家經銷或非獨家經銷?
3.經銷期間:契約到期自動展期與否?自動展期的條件?
4.經銷訂單:訂單內容該如何約定?有無最低訂購量或最低訂購金額的限制?付款方式該如何約定?
5.是否要約定給予經銷商經銷獎勵?獎勵方式?
6.經銷商保密義務及違反時的處理
7.經銷商能否使用供應商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商標權)?
8.合約的終止及違約責任
9.合約衍生爭議之解決方式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我們迅速提供符合您實際所需的經銷合約書,希望能協助您拓展商機!

https://law4tw.com/doc/3/6


競業禁止條款該不該簽?又該怎麼簽?(系列之二)

前一篇談完競業禁止條款存在的意義,接下來談談競業禁止條款該怎麼簽。

任職期間競業禁止條款多半約定,員工在職期間不可以擔任相同或類似產業之員工,也禁止員工於任職期間自行或利用人頭投資相同或類似產業達一定比例以上。為何要設定【一定比例】的門檻?因為員工為了個人理財所需,也可能會買同業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如果不設定【一定比例】以上,會形成員工無法投資購買同產業其他上市櫃公司股票,是不是很不合理?也超越了原來約定【在職期間競業禁止】所想要防止惡性競爭的意義,因此,在競業禁止條款的設計上,對於限制員工投資同產業公司,需加列一個【一定比例以上】的門檻是有其意義的。

至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爭議就比較大。主要原因在當准許僱主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保障自己的產業競爭力時,也同時限制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該如何在兩種權益間求取平衡?目前一般的看法是,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僱主可以約定離職後員工於一定期間不能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

  1. 公司確實有需要保護的營業機密存在:這部分需要公司自己先做好機密的保護措施。例如敏感辦公場所人員管制、隨時儲存設備的管制、機密資料閱覽限制等等。
  2. 員工離職前的工作或地位足以獲悉前僱主的營業機密:如果員工本身擔任較低階職位,或無需特別技術,會被認為沒有妨害前僱主營業機密外洩的可能。
  3. 競業禁止的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必須合理:例如如果約定競業禁止期間長達5年就太過分,或公司營業範圍只在台灣地區,卻約定限制員工離職後不得至港台兩岸三地就業,那就範圍也會被認為不合理。
  4. 需有填補員工因競業禁止、無法工作所受損害之代償或貼補措施:這點在實務上,公司往往會約定將離職金或離職前所領取的獎金的一部分,作為代償金。

因此,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建議要考量員工職位、任職期間薪資、專業程度,選擇適當的期間,以降低日後發生明明簽署了競業禁止條款,有爭議時到了法院卻遭法院挑戰的風險。

至於前一篇談過的,勞動部新制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未來會對勞僱間競業禁止約定,產生怎樣的化學變化呢?

【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站在保障員工工作權的立場限縮了競業禁止範圍,最恐怖的,是要求僱主如果要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需支付【前】員工至少半薪,雖說也是合理,但回歸現實面,以台灣老闆們【精打細算】的習慣,能落實到甚麼程度,實在令人懷疑。

再者,甚麼叫【參考指引】,就是行政指導,也就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簡單說,就是你照做主管機關很高興,你不照做主管機關也不能拿你怎樣(但會用其他的方法找你麻煩?!大誤!)。雖然不具強制力,還是難保哪位民事庭法官在辦案時不會引用這【參考指引】的精神,作為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的依據,使背離【參考指引】的契約條文未來在訴訟上獲得法院認可的可能性降低。

既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需要僱主付出高額代價才有效力,對於企業競爭力的保護卻又限縮在營業秘密等傳統智財權的範圍,等於驅使僱主選擇動用有刑事責任(最低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營業秘密法來維護企業競爭力,可以預見未來離職員工與前僱主間因為營業秘密而生的相關爭訟,恐怕會越來越多。

這裡透過詢答方式,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迅速提供符合您實際所需的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

https://law4tw.com/doc/3/7


競業禁止條款該不該簽?又該怎麼簽?(系列之一)

高科技產業因員工任職期間,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公司據以為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因此會要求員工對於因工作而知悉的公司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一般而言這被認為是員工忠誠義務的一部分,並沒有多增加員工的負擔,是合理的要求。而在任職期間,要求員工不得同時任職其他公司或自行成立同業或類似產業公司,同樣也是員工忠誠義務的一部分,通常也會被接受。

至於為了防止離職員工洩漏公司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並防止同業以挖角為手段竊取營業機密的惡性競爭,因而要求員工於甫到職時,就需簽署【離職後】競業競止條款,因往往妨礙員工工作權,遭法院質疑。甚至發生過的實際案例是,某大科技公司因A經理跳槽到同業,原公司以A經理曾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對A經理提告求償,經法院審理發現,該公司競業條款規定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公司所營事業登記相同的工作,偏偏這家公司營業登記項目多達45個,導致A經理離職後連去當垃圾車司機都在競業禁止範圍,最終法院認定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人民工作權,判決科技公司求償敗訴。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成為極困難的問題。主管機關勞動部於104年9月制訂【競業禁止條款參考指引重點】的行政指導,預計近期公布實施,內容主要為:

1.可以用競業禁止條款保護的範圍限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2.受限制的員工本身必須在任職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

3.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離職後二年。

4.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地域,限於公司營業區域。

5.公司必須給予員工補償金,補償金必需是離職時薪資的50%。而且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紅利、獎金等折抵。

6.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的違約金,必須與公司所受損失相當。

這樣的【行政指導】將對未來勞資雙方間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產生如何的影響?我們留待下期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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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主管不堪的辱罵,該把吃苦當成吃補?還是可以離職並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在職場上,除了工作本身的壓力外,最令人難以忍受的,應該就是主管莫名的刁難或甚至言語辱罵了。當老闆EQ不佳,屢屢以不堪言語當眾羞辱時,該如何處理?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為,當僱主或僱主的代理人(例如公司總經理、經理、高階職員)甚至僱主的家屬(尤其易發生於家族企業中)對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甚至實施暴行(例如出手毆打或持辦公物品拍打身體)時,已影響到勞資雙方僱傭契約繼續存在的可能,因此賦予勞方可以不經預告離職的過程,直接終止僱傭契約,在此情況下,雖然是勞方主動要求離職,但因離職原因肇因於僱主,因此僱主還是必須支付員工資遣費。

至於何種情況屬於【重大侮辱行為】,司法實務的看法是,【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得難堪而言,至於【重大侮辱】是僱主或僱主的代理人或僱主家屬的侮辱行為,其程度已嚴重到難以期待員工能繼續按勞動契約內容給付勞務,甚至難以忍受到法定預告離職期間屆滿的情況,具體的案例是僱主對員工以【白癡、笨蛋、死人】等語辱罵,法院認為這些話語已經對員工心理產生重大衝擊,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的信賴關係,再衡量僱主進行辱罵當時的態度,已逾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上司糾正下屬不妥行為之範圍,而屬情緒性之言詞發洩,因此員工可以不經預告、單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終止僱傭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同時也可以要求僱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因此,員工不見得需要為了證明自己不是草莓族,要把吃苦當作吃補,面對不公平,適時主張自己的權益,仍是必要的。

這裏提供的存證信函將協助您保障應有權益:

https://law4tw.com/doc/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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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的同行者_勞資關係的基礎【僱傭契約】

僱主與員工間是否一定要簽定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內容該如何約定才能平衡勞資關係呢?

僱傭契約也就是一般俗稱勞動契約,其實是一種【諾成契約】,意思是不以雙方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雇主與員工間對於彼此重要的權利義務事項該如何履行,意見一致,無論是口頭約定、或事實上一方有在他方監督下給付勞務的行為,他方給予對價,均可成立。

因此有些公司為了便宜行事,只有單方面制定一些所謂【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既未經報備主管機關,也沒有適當公告員工的程序,導致發生問題時,員工究竟該不該受【工作規則】、【員工手冊】的規範,滋生爭議。

再者,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應約定的內容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多達以下13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為了避免約定不完全或雇主與員工間發生認知差異,仍建議以書面訂立為宜,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這裡會透過詢答方式,迅速提供您符合法令及實際需求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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